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运输方式要求、企业门禁视频系统建设要求、核查技术以及数据报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焦化、水泥、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钼冶炼、铅锌冶炼、石灰窑、铁合金、铸造、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陶瓷、耐火材料、岩棉、玻璃、砖瓦窑、玻璃钢、纤维素、建筑防水材料、制药工业、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汽车制造、工程机械制造、工业涂装、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皮革制品和制鞋等重点行业的运输管理,拟申报 A、B(含 B-)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需满足本标准要求。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绩效分级需求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中国 III、IV、V 阶段)
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20891—2014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 20891—2007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 阶段)
GB 36886—2018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HJ 460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HJ 845—2017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
HJ 1014—2020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GA24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GA/T 1047 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
GA/T 832—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 号)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以下简称《技
术指南》)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重点用车单位 the key vehicle-using enterprise
指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 10 辆次及以上的单位。
已建设门禁视频系统的单位以上一年度数据为依据核定,未建设的单位以产品产能综合考虑燃料、原辅料消耗量等数据为依据核定。
3.2清洁方式 cleaning method
指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运输方式。
3.3新能源汽车 new energy vehicles
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3.4重型汽车 heavy duty truck
指在 GB 17691 适用范围内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 N1、N2 和 N3 类汽车。
3.5非道路移动机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以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有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本标准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工程机械。
3.6厂内运输车辆 transport vehicles in enterprise area
指仅在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作业的运输车辆。
3.7门禁视频监控系统 entrance guard and video system
指由重点用车单位建设,用于对企业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控的系统,可自动完成数据和影像资料采集、设备控制、数据存储、数据交换等任务。
3.8电子台账 electronic ledger
指重点用车单位用于统计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单。
3.9监管系统 supervisory system
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用于对重点用车单位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管的平台。
3.10排放超标车辆名单 List of vehicles with excessive emissions
指由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远程监控、路检路查、入户检查、尾气遥感监测、黑烟举报等超标的车辆名单。
4 运输方式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企业应规范运输车辆、厂内车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满足所属行业绩效分级运输方式指标需求。
4.1.2 企业应使用达标车辆运输。鼓励企业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通过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要求其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的达标管理。
4.2 原辅材料、燃料、产品及副产品运输
4.2.1 登记和存档
企业应做好各项进场原辅材料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运输方式、进场时间、运输量(吨、升等)。企业所有原辅材料的采购协议应存档备查,进出场有地磅的,应做好地磅记录,每日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应登记存档,厂内原辅材料库存量应记录。
4.2.2 运输比例的核查
a)专用线运输
专用线运输进场的,应做好进场材料登记,并每日汇总存档。绩效分级指标中有专用线运输的,企业应根据日进场原辅料总量确定专用线运输比例。
b)公路运输
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的,以每日运输车辆数量为基础,确定各阶段标准车辆数量比例。维修、检测、设备调试等车辆,应纳入运输车辆总数进行管理。每日进出场运输车辆数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上报的数据为基础,企业应如实上报,监督检查时将以电子台账和门禁系统等数据进行核查。
4.2.3 车辆排放标准
车辆排放标准可通过排放标准查询平台和机动车环保随车清单查询,具体方法参见附录 A。
4.3 厂内运输车辆
4.3.1 厂内运输车辆应在电子台账中明确车辆详细信息,以及各阶段车辆数量并进行相应管理。
4.3.2 厂内运输车辆排放标准阶段查询方法与原辅材料、燃料、产品运输中运输车辆排放标准阶段查询方法一致。
4.4 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
4.4.1 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总台数为基数,以各阶段机械数量进行相应管理。
4.4.2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阶段可通过排放标准查询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机械环保代码、发动机铭牌四种方式查询,具体方式参见附录 B。
5 门禁视频系统建设要求
企业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进出进行识别监控,建立相应的台帐管理制度,并按要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实时报送相关数据。
5.1 系统框架
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实现对企业厂内外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实时监管。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管系统及相关控制软件应具备时间同步的功能,确保系统与北京时间(中国国家标准时间)保持一致。总体框架见图 1。
5.2 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5.2.1 总体要求
a) 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门禁视频系统应具备车辆(机械)信息采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
b) 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应采集进出厂车辆(机械)的排放标准、燃料类型、车牌类型、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VIN)、机械环保代码、发动机号、车队信息、运输货物类型及运输量、行驶证或随车清单照片等信息,并建立车辆(机械)管理台账。
5.2.2 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硬件要求
5.2.2.1 出入口设置要求
a)视频监控需要覆盖物料、产品、燃料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以及在厂内装卸的所有场所。
b) 重点用车单位原则上应人货分离;人员通行出入口应设置人货分离告知牌;货物通行出入口应设置通行管控公示牌或显示屏,划定识别区;公示牌或显示屏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门禁视频系统建设(运维)单位,建设运维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企业当前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厂内外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
5.2.2.2 道闸设置要求
a) 在保障应急消防、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单个车道宽度应小于 2 辆载货车辆宽度,各车道分别设置道闸。
b) 企业货物运输单个出入口设置 2 个以上道闸的应设置道闸编号标牌,标牌应保障在视频监控和照片内清晰可见。
5.2.2.3 其他硬件设备要求
a)门禁相关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道闸、车牌识别相机、信息显示屏、控制计算机、视频监控设备、数据储存设备、视频储存设备、数据备份储存设备、路由器、网络打印机、防火墙、报警器等。
b)门禁视频系统应建立 24 小时不间断供电系统,单独提供动力电源或增加不间断电源(UPS),严禁对设备人为断电,确需断电的,应提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c)UPS:宽电压输入,断电不间断供电不少于 2 小时,正常使用功率不低于 6000 W。
d)道闸:应具备防砸功能,控制计算机应具备来电自启功能。
e)防火墙:企业级防火墙,标准配置千兆网络接口,确保数据和视频正常稳定上传,具备入侵防御及防病毒功能,同时支持入侵防御特征库和防病毒库的定期自动更新。
f)报警器:对黑名单和不符合管控措施的进出厂车辆通行行为进行报警,及时告知车主、门卫。
g)车牌识别设备相机:应选用高清摄像机,分辨率和像素要满足车牌颜色和车牌号码识别需求或达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但不低于 720 p。
5.2.3 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软件功能要求
5.2.3.1 信息管理
门禁视频系统软件应具有企业基本信息、道闸信息、视频监控设备信息、车辆信息、运输管理信息等信息维护管理功能。
企业基本信息实时更新、实时上报,上报格式和要求见表 C.1。
5.2.3.2 信息接收
软件应具备接收监管系统下发排放超标车辆、可疑车辆反馈、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管控措施提示信息等功能。
5.2.3.3 车辆信息采集
软件应具备车辆信息采集功能。车辆信息实时采集、本地保存,采集格式和要求见表 C.2。
5.2.3.4 车辆信息审核校验
软件应具备车辆信息审核和校验功能,并形成车辆信息数据库。审核和校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车牌号;
——车牌颜色;
——车辆识别代码(VIN);
——发动机号码;
——排放标准;
——注册日期;
——使用性质;
——燃料类型;
——行驶证/随车清单(应扫码验证)。
5.2.3.5 车辆识别
抓拍系统应具备对进出厂车辆车牌颜色、车牌号码识别的功能,车牌识别率和准确率均需达到99.5%以上。
5.2.3.6 排放超标车辆校验
软件应具备识别和判定进出厂车辆是否属于排放超标车辆的功能,并控制道闸放行和禁行。
5.2.3.7 管控措施校验
软件应具备识别和判定进出厂车辆是否符合管控措施的功能,并控制道闸放行和禁行。
5.2.3.8 排放超标信息审核确认
软件应具备对管理系统下发的车辆和机械排放超标信息重新确认、核实和上报的功能。
5.2.3.9 信息提示
软件应具备管控措施、车辆信息提示功能,通过出入口显示屏提示当前管控措施、车牌号码、排放标准、通行或禁行提示、进出时间、禁行原因等。
5.2.3.10 照片抓拍
重点用车单位每个出入口安装车牌识别设备、抓拍摄像机,软件应具备对进出厂车辆通行关键照片抓拍的功能,抓拍的关键照片包括进出厂车头照片、车身整体照片等,每张照片均应保证车牌号清晰可见。照片上应标注进出厂时间、出入口编号、道闸编号等信息。
5.2.3.11 视频监控
重点用车单位视频监控应覆盖物料、产品、燃料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以及在厂内装卸的所有场所;厂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物料、产品、燃料等装卸、转载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
软件应具备对进出厂车辆出入口、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使用点 24 小时实时监控的功能,其中车辆进出口摄像机应保证能够覆盖车辆进出的过程出入口视频内应显著标注进出厂时间、出入口编号、道闸编号等信息;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移动机械使用点视频应标注时间、位置等信息。
门禁视频系统须配备本地视频录像设备,具备将视频保存在本地硬盘录像机的功能,系统应具备手动起杆自动录取监控视频并单独保存的功能。门禁监控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一年。
重点用车单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视频监控摄像头端口、用户名、密码供远程调用。
5.2.3.12 数据关联
软件应具备自动关联或人工录入运载货物种类和运载量相关信息的功能。
5.2.3.13 进出厂车辆信息记录、保存和上报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软件应具备自动记录、保存和上报进出厂车辆信息的功能,进出厂车辆信息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 24 个月。进出厂车辆信息实时记录、本地保存,实时上传,记录、保存和上报格式要求见表 C.3。
软件应具备进出厂车辆数据传输率(产生量/上传量)实时统计的功能,形成日报。数据传输率统计信息应在门禁视频系统管理页面中实时呈现。
软件应具备发生网络问题时,数据漏传报警功能;电力或网络恢复正常,软件应具备数据自动补传功能。
5.2.3.14 厂内运输车辆信息记录、保存和上报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厂内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软件应具备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出入厂登记管理、记录、保存和上报功能,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出入厂信息实时更新、本地保存、实时上传,管理、记录、保存和上报格式要求见表 C.4。厂内运输车辆使用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 24 个月。
5.2.3.15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记录、保存和上报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软件应具备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出入厂登记管理、记录、保存和上报功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出入厂信息实时更新、本地保存、实时上传,记录、保存和上报格式要求见表 C.5。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 24 个月。
5.2.3.16 信息查询
软件应具备进出厂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进出厂记录查询功能,应支持时间、车辆(机械)、排放标准、燃料类型、管控措施等多条件组合查询。
5.2.3.17 统计汇总
软件应具备进出厂车辆信息、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的统计汇总功能,形成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电子台账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 24 个月。
进出厂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记录实时更新、本地保存,保存的格式要求见表 C.6 至表 C.8。
5.2.3.18 报警提示功能
软件应具备对排放超标车辆进出厂、不符合管控措施的车辆进出厂通行等不规范使用门禁系统的报警提示的功能。
5.2.4 数据报送
5.2.4.1 数据报送要求
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专用网络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需要数据传输的,周期和交换内容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4.2 数据质量要求
重点用车单位对上报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重点用车单位原则上应保证数据传输率和完整率不低于 95%。
5.2.5 网络要求
5.2.5.1 基本要求
网络基础建设应满足 HJ 460 的要求。
5.2.5.2 网络连接方式
重点用车单位应建立局域网供各类硬件设备进行数据交换。
门禁视频系统与监管系统应采用专网连接,保证数据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带宽应满足视频、数据信息的传输要求。
5.2.5.3 接口规则
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数据交换采用 JSON 格式;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Token 方式凭票据进行数据交换;数据加密方式采用 RSA2 公开密钥密码体制;采用 UTF-8 对 Unicode进行编码。
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相关格式和要求见附录 C。
5.2.6 系统安全
为保证车辆出入信息访问安全和数据安全,系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进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
5.2.7 其他要求
重点用车单位应采取业务培训等必要手段,保障门禁视频系统管理人员具备车辆(机械)排放标准、燃料类型等关键信息查询、核实能力。
5.3 监管系统软件功能要求
监管系统应具备企业信息管理、黑名单和管控措施下发、车辆信息校验、疑似问题车辆反馈、违规报警、统计分析和评估等功能。
5.3.1 企业信息管理
监管系统应具备记录联网企业基本信息、联网企业编号的功能。
a)企业编号规则(10 位):用六位辖区代码+四位流水(可以包含字母),如太原市迎泽区企业1401060001,依次递增,不可重复。
b)出入口编号规则:(1 位):A、B、C 依次递增,同一企业不可重复。
c)道闸编号规则(3 位):出入口编号+道闸顺序编号,如 A 出入口道闸编号:A01,依次递增,同一企业不可重复。
5.3.2 排放超标车辆名单下发
监管系统应具备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排放超标车辆名单下发的功能。
排放超标车辆名单信息实时更新、实时下发,下发格式和要求见附表 D.1,各市可参考执行。
5.3.3 管控措施下发
监管系统应具备按照当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业要求制定的“一厂一策”车辆管控措施下发功能。监管系统应支持按地区、按行业类型批量导入、手动修改等便利的管控措施输入方式。
管控措施实时更新、实时下发,下发格式和要求见附表 D.2,各市可参照执行。
5.3.4 信息校验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联网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校验的功能,校验内容主要包括车辆(机械)信息、车辆(机械)是否属于排放超标车辆名单、车辆(机械)是否符合管控措施等关键内容。
信息校验可通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查询平台、公安交管共享数据以及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远程监控、路检路查、入户检查、尾气遥感监测、黑烟举报等数据进行校验。
5.3.5 排放超标信息下发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校验后产生的排放超标信息下发反馈企业的功能,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验证核实确认后重新上报至监管系统。
5.3.6 数据统计汇总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联网企业上报数据统计汇总的功能,便于实时监控。
5.3.7 数据查询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联网企业上报数据按行业类型、时间、排放标准、燃料类型、管控措施、县(区、市)等多条件组合查询的功能。
5.3.8 违规报警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联网企业上报的可疑车辆、违反黑名单车辆、违反管控措施等可疑信息报警提示、自动记录的功能,形成违规报警信息清单;具备自动提取违规报警通行车辆信息、照片和视频的功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车辆信息下发企业。
5.3.9 数据上报
监管系统应具备数据传输率(接收量/上报量)实时统计的功能,形成日报。数据传输率统计信息应在监管系统管理页面中实时呈现。
监管系统应具备发生网络问题时,数据漏传报警功能;电力或网络恢复正常时,应具备数据补传功能。
监管系统应具备将数据上报至上级监管系统的功能,监管系统上报数据格式和要求参照附录 C。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间使用环保专网或政府专网进行联网和数据交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到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数据报送按照附录 E 进行,周期不低于每日一次。
5.3.10 响应评估
监管系统软件应具备响应评估的功能,应具备按照县(区、市)、行业类型、管控措施、企业等多条件组合统计日常运输情况(包括不同排放标准、燃料类型、进出车辆数、运输货物量等)、预警响应期间实际运输情况等内容的功能,并形成预警响应移动源管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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